(作者:吴建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
新中国成立70年的历史,是一部中国人民 “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历史,也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拒腐防变、从运动反腐到法治反腐的历史。分析70年反腐败斗争演进轨迹,回顾总结的实践经验,并进行理论概括,对于新的时代条件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法治之路,“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中国反腐70年的历史进程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实现了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政治的伟大飞跃,中华民族发展进步从此开启了新纪元。新中国成立70年的反腐败斗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法治中国建设同频共振。如何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永远为人民谋利益,成为建国70年反腐倡廉法治建设的总基调,反腐败斗争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转变,留下了不断探索、砥砺前行的历史足迹。
(一)建国初期法制创立阶段的“运动反腐”(1949―1978)
建国后的30年,是巩固稳定政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也是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初创时期。在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的情况下,我们党在有针对性建立反腐法规的同时,继承延安整风的优良传统,采取群众运动方式开展反腐败斗争,有效遏制了党执政初期部分干部因政治身份变化而产生的腐败现象,巩固了新生的国家政权,维护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保障了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1. 创建法律法规
1949年9月,人民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通过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根据这一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年3月先后颁布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党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4次会议批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为这一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195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构筑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为反腐倡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隄供了根本保障。
2. 建立反腐败机构
1949年11月,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各中央局和省市开始建立纪律检查机构。全国县以上各级纪律检查机构也在1952年11月以前全部建立。1955 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议》决定将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表明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职权扩大、地位提高。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4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和新中国同时诞生,查办贪污腐败案件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
3.开展大规模反腐败运动
针对建国初增产节约运动中,一些经济管理部门,贪污国家资材的腐败案频发的现象。1951年12月,中央决定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一场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三反”期间,揭发出贪污分子和有贪污行为者1226984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9942人,判处无期徒刑的67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42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9人。全国县处级以上干部中,贪污1000万元 ( 旧币 ) 的共有10万多人。其中以对曾经有功于革命、但因堕落为大贪污犯的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专员张子善的处决,影响最大。与此同时,针对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和组织不纯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中央决定从1951年5月到12月,在全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1953年继续进行整党。经过整风整党,共有32.8万人离开党的组织,其中有23.8万混入党内的各种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被清除出党,9万多人自愿或被劝告退党。
(二)改革开放时期法制再建阶段的“对策反腐”(1978—1997)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春风吹过之后的神州大地,向世界打开了窗户,也进来了一些苍蝇蚊虫,钱权交易的腐败在一些地方蔓延。邓小平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首次作出“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严峻的”重大判断。党中央在以全面修宪为引领,大规模恢复重建被文革破坏的国家法制的同时,制定和实施专门的法律规定和临时性大政策,回击和遏制来势汹涌的腐败现象。是这一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呈现出明显的应急性、对策性特征。
1.恢复重建反腐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随后,全国县以上各级党委都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各个部门派驻了纪检组。1982年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双重领导”,从而确立了“双重领导体制”。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从1978年至1983年,全国县以上地方人民检察院全部设立,其经济检察和法纪检察是法定反腐败职能。
2.颁布实施专门法规和临时性政策
打击经济犯罪。1982年1月,针对广东省和其他地方存在的干部甚至负责干部严重的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严重犯罪问题的情况,中共中央发出坚决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紧急通知》。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最典型的案件有: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经理王守信私设小金库;海丰县委原书记王仲其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海丰县委原副书记叶妈坎利用分管沿海渔业生产的便利条件,煽动、策划渔民进行走私的经济犯罪案件。
“七件事”的庄严承诺。针对“六四”政治风波中国内外敌对势力妄图否定党的领导、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图谋,1989年7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于举行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庄严承诺一定要做好七件人民群众关心的事。 昭示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两高”通告颁布实施。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关于做好群众关心的7件事”的要求,联合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发布以后,群众举报大量增加,腐败犯罪分子纷纷投案自首。据统计,在8月13日至10月30日期限内,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的线索有133765件,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有36171人,投案自首人员涉及犯罪金额3.5亿元。在投案自首的人员中,有县处级以上干部742人,司局级干部40人,省部级干部2人。
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1993年8月,中纪委第二次全会强调,反腐败重点要放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即“三机关一部门”。10月,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要求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并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作出了5条规定;二是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三是狠查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从而形成了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根据三项工作中查办一批大案要案要求,1993年9月至1994年3月,出现了新一轮反腐败高潮,全国查办贪污贿赂案件22220件。
3.加强党风廉政教育
三年半“整党”。1982年9月1日至11日中共十二大决定,从1983年下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以实现党风根本好转。整顿的主要任务是纠正利用职权和工作条件谋取私利的歪风和纠正对党对人民不负任的官僚主义作风。整党和纠正不正之风的三年间,先后有33896人被开除党籍,90069人不予登记,145456人缓缓期登记,受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184071人受到严重警告、警告等党纪处分。
“八千人大会”。1986年1月6日至1月9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在北京召开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大会。中央党政机关、北京市的领导干部共8000多人出席大会,这次会议被称为“八千人大会”。会上中央号召党政机关的全体党员、干部在端正党风中做全国的表率,中央成立中央机关端正党风领导小组。中央、国务院和中办、国办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讲”教育。1995年,中央决定在全国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开展为期三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教育。这是我们党为加强自身建设而进行的一个新的创造性的探索。
(三)改革开放时期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制度反腐”(1997—2012年)
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制度反腐”,是“对策反腐”的定型和发展。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了新的部署。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调“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针对腐败呈现出主体多元化、集团化和形态多样化、广泛化的趋势,我们党以法律制度和惩防体系建设为抓手,开启了惩防并举的“制度反腐”新阶段。
1.世纪之交的高压反腐
依法查办大案要案。依据不断建立的党纪政规和刑事法律,查办的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1998年,涉案金额过百亿、涉案人员过百人的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被依法查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徐炳松、广东省人大原副主任于飞、河北省人大原副主任姜殿武等高级领导干部索贿受贿受到法律追究。1999年,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了浙江省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运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案,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索贿受贿案,湖北省原副省长孟庆平受贿案。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伙同情妇收受贿赂40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成为建国以后被处决的职务最高的腐败分子。
司法机关的规范整顿。1998年针对腐败现象侵蚀到执法、司法领域的问题,中央决定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了为期8个月的教育整顿行动。通过整顿,法院系统8110余件错案得到改判,4701名违法违纪干警受到依法处理,13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复查出错案1454件,1255件得以纠正。同时中办、国办发出《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严肃查处了军队武警与司法机关经商、走私护私等腐败行为。
2.新世纪新阶段的反腐重拳
根据中央部署,重点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件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3759件,结案63906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584人。全国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81391件,涉案金额222.03亿元。查办大要案件被放在突出位置,坚决查处了原中央政治局委、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深圳市前市长许宗衡、原中央政治局委、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等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建立健全了防逃追逃追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成功将赖昌星等一批外逃的重大案件涉案人员缉捕归案。
3.惩防体系纲要与法规制度建设
2005年11月,中共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初步形成以党章为核心、以监督条例为主干、以配套规定和其他监督规范为重要补充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如颁布《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通过制度改革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如通过专门监督体制、司法体制、行政审批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财政税收体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竞争体制改革等八大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出台刑法修正案(七)和修正案(八),修改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或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阶段的“法治反腐”(2012年―)
以党的十八大为历史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命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反腐败斗争摆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作为“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标本兼治方针,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让法规制度刚性运行,突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反腐败斗争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转变,取得压倒性胜利,保证了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1.强化不敢腐的震慑
“正风”扫顽疾。2012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对“四风”问题坚决露头就打,推动风气产生根本转变。截至2017年底,全国累计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7万多起,处分13万多人。平均每天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查处的问题超过100起。“打虎”无禁区。2013年至2017年6月底,共立案审查中管干部280多人。李春城、苏荣、徐才厚、周永康、令计划、郭伯雄等省部级和国家级领导干部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此外,还查处厅局级干部8600多人、县处级干部6.6万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超过119万人,依纪依法查处乡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134.3万人,农村党员干部64.8万人。与此同时,还开展了“猎狐”行动。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近3000人。
2.筑牢不能腐的笼子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力于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年间,党中央先后制定和修订了80余部党内法规,基本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为主干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等方面,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惩戒腐败力度。在反腐败国家立法方面,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监察体制改革的反腐败体制机制成果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我国反腐败立法从无到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实现了国家刑事法律与国家监察法律紧密衔接。党纪法规的不断健全,使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
3.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筑牢不想腐的堤坝。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讲话中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五年间,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先后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三严三实”、“两学一做”教育实践等三大专题教育活动。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全党集中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广大党员干部“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剖析问题、深挖根源,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洗礼和严格的党性锻炼;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关键少数”聚焦不严不实问题,不等不拖、立行立改,进行了又一次集中“加油”和“补钙”;从2016年2月开始,“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在全体党员中深入开展。一次又一次的集中学习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精神上“返璞归真”,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2019年6月,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自觉从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坚决预防和反对腐败”。
中国反腐70年的历史轨迹
(一)从反腐“运动”到反腐“法制”
反腐“运动”作为建国初期法制创立阶段的反腐败斗争方式,是由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所决定的。面对从“革命”到“执政”的转变,一些党员干部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官僚主义等思想开始漫延,贪污、浪费、等腐化案件接连发生,严重威胁着新生的国家政权。1951年,毛泽东在为中央起草的重要指示中说:“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一样的发动广大群众包括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去进行,一样的大张旗鼓去进行”从而奠定了“运动反腐”的总基调。“三反”“五反”等“运动反腐”的突出特征是:通过最高领导的意志推动,形成群众运动高压态势;有限的法律只能作为实体处置案件的依据和标准,靠行政手段主导,缺乏必有的程序性、规范性和可控性。作为党执政初期经验不足、法制尚不健全,唯有战争时期革命传统可资借鉴的必然选择。反腐“运动”彰显了我们党不忘初心,拒腐防变的坚定立埸,敲响了党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必须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防止权力执掌者由“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主人”的警钟,有效效巩固和稳定了新生政权,保障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开展。
反腐“法制”是改革开放法制再建时期和依法治国新阶段反腐方式的总体概括,是建国初期法制初创阶段反腐“运动”方式的重大调整。改革开放初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深刻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的基础上,把法制建设摆在突出位置。邓小平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为此,在修宪中恢复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提法。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体制转型,权钱结合的腐败现象死灰复燃、滋生蔓延的现象,确立了“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反腐方针,提出了“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三项任务。强调“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工作,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一齐抓,持续不断地抓,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党政同心同德,各方面协调一致,形成整体合力。”决定党的纪检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检察机关组建反贪机构,加强反腐败执纪执法队伍建设,反腐败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反腐“法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摒弃了群众运动的工作方式,将反腐败纳入党的建设和法治建设的轨道上。
(二)从反腐“法制”到反腐“法治”
从反腐“法制”到反腐“法治”,是反腐败斗争方式与法治建设同步发展的重要体现。“法制”即法律制度。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法学领域和法律实务界最流行的概念。而“法治”则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后,由“法制”演化而来的。“法制”和“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内涵和意义却有很大不同。首先“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法治”却是动态的,目标性和针对性更强,“法治”包容了“法制”。第二,法制一般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法治把党纪党规纳入其中,强调的是党纪与国法的共同之治;第三“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依法而治,依法治权、治官;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而且要有完备的法律实施体系和保障体系,要树立法律的权威。
改革开放法制再建时期的“对策反腐”和“依法治国”新阶段“制度反腐”,都属于“法制”反腐的范畴。邓小平同志强调,要保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重演,必须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在纪念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江泽民进一步指出,“要深刻认识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既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抓紧当前的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同时通过体制创新努力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把从严治党和依法治权紧密结合起来,将反腐败方针深化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并创造性地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概念。强调“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法制反腐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改革开放法制再建和依法治国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和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法治反腐,反映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超越,是法制再建时期对策反腐、依法治国新阶段制度反腐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反思建国初期和改革开放时期的反腐方式:法制初创时期的运动反腐重在群众参与,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优势,有利于形成反腐倡廉的社会氛围。但这种方式以阶段性治标为价值取向,难以将治标与治本统一起来,以适应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基本规律。法制再建时期的对策反腐的突出特点是,法制建设快速起步但与反腐败斗争需要不相适应;通过领导者的意志推动,出台应急性的政策规范开展反腐败工作,虽然具有便捷高效的优势。由于受法律资源限制,因而缺乏持久性和稳定性,对腐败的治理容易因领导者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制度反腐虽然注重了法律制度建设,但尚未将法律制度上升到统摄和治理的地位,仍然具有较强的“人治”色彩,在社会变迁程度逐渐加大、腐败总体趋势更为复杂多样的情况下,制度体系的构建很难做到内容上的完整和结构上的严密,从而出现制度成为“稻草人”“纸老虎”的现象。
新时代法治反腐优势在于:首先,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的支点。通过反腐立法将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保党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领导权。第二,为“永远在路上的反腐败斗争”扫清了路障。通过反腐立法破解各自为政、力量分散的现实问题,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第三,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注入了活力。监察法以法治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发挥惩治预防、教育、挽救的功能,以良好政治文化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引导国家公职人员提高自我净化能力。
(三)从“阶段高压”到“持续高压”
高压反腐作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战略,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从阶段性“高压”,到持续性“高压”的重要变化。“阶段高压”一般有一个时间段,通过对腐败现象的集中惩治,遏制其高发多发势头并释放“不敢腐”的威慑力。但由于其客观存在的不确定性和短期性,极易出现“风暴”过后腐败反弹现象。“持续高压”则是高压反腐的常态化、规范化;习近平关于“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十八字“金句”,是对“持续高压”最全面、最精准的阐释。
从“阶段高压”到“持续高压”,不同阶段有着各自的特点,折射出从“制度之治”到“法治之治”的变迁。改革开放法制再建时期,强力反腐所形成的高压态势,通常查办的是掌握实权的基层和中层干部腐败案件。总体上说,对象主要还是“苍蝇”,很少抓“老虎”。由于查办的腐败案件鲜有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依法治国新阶段,制度反腐所形成的高压态势,把力量集中在“查办大案要案”上。这与依法治权、治官的法治精神相吻合。消除了在人们心目“刑不上大夫”的隐忧,彰显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坚强决心,但容易形成“抓大放小”的法治隐患。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法治反腐所形成的高压态势则强调既打“老虎”又打“苍蝇”,两者不可偏废。一方面表现为:对位高权重的“老虎”依法施以重拳,打掉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在彰显法律的刚性威慑力和尊严的同时,坚定全社会反腐败信心。另一方面表现为:以法律为依据,对腐败零容忍,通过动辄则咎、抓早抓小,彻底打消“苍蝇”的侥幸心理和从众心理,将更多的小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使法纪真正成为任何人都不可触碰的带电高压线和任何权力都不可逾越的底线。
新时代法治反腐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通过“持续高压”也就是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的“打虎拍蝇”来实现的。“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法理逻辑在于,如果只重视拍“苍蝇”而轻视捉“老虎”,则会养痈遗患,导致一些地区、部门法律和制度的重要关卡失守,严重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如果只注重打“老虎”而忽视灭“苍蝇”,“苍蝇”的滋生与肆虐就会严重败坏党风政风,污染社会风气;只有“老虎”“苍蝇”一起打,形成联动效应,才能破解“老虎”与“苍蝇”的共生关系,产生“老虎”“苍蝇”一窝端的治理效应。
(四) 从“多龙治水”到“攥指成拳”
“多龙治水”是我国反腐败职责分布于多个执纪执法机构的一种状态描述。“攥紧拳头”则是指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聚指成拳,建立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都负有反腐职责。这些机构均恢复或建立于是改革开放法制再建时期,是依法治国新阶段和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组织保障。但是,这种“多龙治水”的体制,随着十八大以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出现了许多“不适应”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督力量分散,对腐败的打击防范不力;监督权力隶属部门和地方,反腐效能受到制约;日常监督难以到位,非党公职人员监督缺位等等。这些体制机制上的弊端,为腐败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和机会,降低了对权异化的防控和对腐败查处的效能。
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立足于“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战略研判,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建立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专门机构列为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此项改革先是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试点,经过一年的实践探索并取得经验后,在全国推开。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国家监察体制总体框架初步建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
(五)从国内反腐到国际反腐
从全球的视野上看,中国的法治反腐是国家主权实施领域,以践行国家法治为目标,以中国化的法治信任共同体为力量,在腐败治理领域倡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法规制度有效运行,进行廉洁政治建设的法治实践。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建设主要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反腐败斗争领域主要在国内进行,鲜有国际交流活动。自1999年8月中央批示彻查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案,追捕出逃加拿大的主犯赖昌星,揭开了反腐败国际合作追逃追赃的序幕。
随着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深入,我国逐步走上构建全球腐败治理法律制度体系、最大程度压制腐败生存空间的国际舞台。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为我国法律与世界规则衔接、融入法律全球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涉及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19万件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推进了法律透明化、国际化。2005年10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公约》后,截至2019年1月,我国已经与法国、意大利等50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签订多项民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反腐败国际条约,加强了以追逃追赃为重点的反腐败国际合作。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以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变革为动力,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建设国际法治,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站在全球腐败治理的高度,构建国际反腐合作网络,消弭反腐合作中的各种分歧和制度差异、地缘政治争端,表明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为国际反腐败事业贡献中国智慧。2016年G20杭州峰会《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的一致通过、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的成功设立、《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的切实制定,以及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北京反腐宣言》的共同发布、反腐执法合作网络在中国的落户,无不体现了中国基于共同遏制和全球治理腐败的目标共识,构建国际反腐败新秩序展示出的强大国际影响力。(tbc)